仲裁裁决中投资概念的界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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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Fedex案以主观主义的方式使裁决中所认可的相关的标准被架空不同,Salini案裁决中体现了客观主义的取向,将所设定的标准实质性地应用于对投资定义的
与Fedex案以主观主义的方式使裁决中所认可的相关的标准被架空不同,Salini案裁决中体现了客观主义的取向,将所设定的标准实质性地应用于对投资定义的判断。两案尽管最终的结论相似,但是其演绎的进路却完全不同。对于ICSID体制来说,Salini案反映了在经历了诸多裁决中投资定义的不确定性之后,仲裁庭意欲通过明白的条件将之明确下来的努力。
Salini案仲裁庭所确定的四项指标的投资判断标准被称为“Salini标准”(Salini test)。这之后该标准被某些仲裁庭采纳,但在使用中对这一标准有时会发生一些变化。有些仲裁庭在使用该标准时将其修改为三项指标,如Fakes诉土耳其案的仲裁庭采用了前三项指标。⑤Fakes v.Turkey,ICSID Case No.ARB/07/20,Award,14 July 2010,有些仲裁庭采用五项指标,如Joy Mining Machinery诉埃及案中,加上了“利润和回报的规律性”,实际上与Fedex案采用的指标相同。⑥Joy Mining Machinery,,ICSID Case No.ARB/03/11,Award on Jurisdiction,6 August 2004,para.53.还有的仲裁庭采用了由六项指标构成的判断标准,如Phoenix Action诉捷克案中,还附加了“资产必须秉善意投入”和“符合东道国法律规定”两项指标。⑦Phoenix Action, Rep.,ICSID Case No.ARB/06/5,Award,15 April 2009,无论是否与Salini案裁决保持一致,诸多裁决对该案裁决以客观方式对管辖权做出限定的方法是持有接受态度的。
并非所有的仲裁庭都接受以Salini标准作为判断投资的依据。在Abaclat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就明确表示不会参照Salini标准的内容。⑧Abaclat Republic,ICSID Case No.ARB/07/5,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4 August 2011,在M.C.I.诉厄瓜多尔案中,仲裁庭更明确表示“为了判断投资的存在而考量某些仲裁先例中时,其要求……必须仅作为例证而不必作为投资存在的要求的要素来考虑。”⑨ Group ,ICSID Case No.ARB/03/6,Award,31 July 2007,在Biwater诉坦桑尼亚案中,仲裁庭认为无须在每起案件中都采用“死板教条的、或过于严格的”Salini标准的根据。⑩Biwater Gauff(Tanzania),ICSID(W.Bank)Case No.ARB/05/22,Award,July 24,2008,para312.
在ICSID公约未作规定而BITs中的“投资”定义又存在模糊性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来设置标准以给“投资”更确定的含义是留给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唯一进路。Salini标准的支持者认为ICSID仲裁庭的职能在于说明“投资”的客观标准,而不是把他们留给条约缔约国或者合同当事方来任意约定。正如在Joy Mining Machinery Ltd.诉埃及案中,仲裁庭所言:“从仲裁管辖权的目的来看,争端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或条约界定投资,其中有些并不符合ICSID公约第25条的客观的要求。”[11]oy Mining Machinery ,ICSID Case No.ARB/03/11,Award on Jurisdiction,6 August 2004,para.50
实践中,仲裁庭与拥有撤销权的专门委员会在Salini标准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因此出现仲裁庭适用Salini标准所做出的排除其管辖权的裁决被同样采用Salini标准的专门委员会撤销的情况。在MHS诉马来西亚案中即出现这一情况,独任仲裁员依据Salini标准,认为该案中的打捞协定没有给马来西亚带来明显的物质利益,而是文化和历史的利益,也未能给东道国带来持续的利益,不构成“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因此不属于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中的投资。[12]Malaysian Historical Salvors SDN BHD v.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ICSID CASE No.ARB/05/10,Award on Jurisidiction,May 17,2007,para125,144,145.然而该裁决后来为专门委员会所撤销,该委员会认为,仲裁庭只考虑了ICSID公约中的投资界定,未考虑BIT中更宽泛的投资定义,[13]Malaysian Historical Salvors SDN BHD v.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ICSID CASE No.ARB/05/10,Decision on Annulment,April 16,2009,para60.同时裁决将“对东道国的重大贡献”作为确定“投资”的标准,排除了额度较小的投资,而根据ICSID公约仅能将简单的买卖和短时间的商业交易行为排除在“投资”范围之外。①Malaysian Historical Salvors SDN BHD v.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ICSID CASE No.ARB/05/10,Award on Jurisidiction,May 17,2007,para 69.
三、ICSID仲裁裁决中“投资”认定的影响
ICSID仲裁庭对于裁决采用何种路径有着自由裁量权,仲裁的特性及ICSID公约的规定导致此仲裁量权仅不受或很少受到制约。从积极的方面看,ICSID仲裁庭在此问题上的裁量权填补了由投资和投资仲裁的性质所可能带来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一方面可以顺应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推动“投资”概念不断进化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争端主体对ICSID仲裁机制的充分运用,以推动国际投资争端在法治的渠道内得到有效的解决。
文章来源:《投资与合作》 网址: http://www.tzyhzzz.cn/qikandaodu/2021/0420/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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