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2021年)》发(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十三)风险控制: 1.子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
(十三)风险控制:
1.子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议)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天使基金的关键人士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南通分支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向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4.天使母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使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回购天使母基金所持份额:
(1)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子基金在完成设立手续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3)天使母基金出资额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投资运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5)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6)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7)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后,仍未达到返投要求的;
(8)其他危及天使母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要求定期向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天使母基金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奖惩机制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天使母基金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天使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资质:
1. 依法在境内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在与天使母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南通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南通办公或在南通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上述成功投资的案例是指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项目或者初创期、早中期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30%。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投资与合作》 网址: http://www.tzyhzzz.cn/zonghexinwen/2021/0827/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