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破解大牌子小队伍难题(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规范保证金管理 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额度,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到政府指定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
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额度,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到政府指定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对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不予退回其投标时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针对项目完工后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从原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或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三、强化标后跟踪监管
(一)加强项目班子管理
凡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类人员,一般要求为中标单位的企业注册人员,并与投标承诺相符,同时对项目班子成员变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要求施工单位配齐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则。对参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记录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如,建筑领域利用福建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组织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信用评价,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或长期不在岗的行为进行信用扣分。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将建筑市场执法监督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相结合,在季度检查、专项检查中将市场行为列为必检项目,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的,实行单方中止合同,提前结算清退,没收参建单位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报福建省发改委将参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实施市场清出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对中标人因在建项目管理不到位,出现拖欠工资、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施工机械设备投入不足、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罚款,甚至限制参加本市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置;对其已承接的工程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实施高频率的检查;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围标、串标、挂靠、分包、转包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
[1]陈绪国.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N].湖北日报,2009-12-23.
文章来源:《投资与合作》 网址: http://www.tzyhzzz.cn/qikandaodu/2021/0420/624.html